广东走私犯罪专业刑事律师刘浪波案例: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成功将原本三年以上的重罪量刑降档为缓刑

案件摘要
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侦查阶段认定偷逃税款118万余元,属"数额巨大",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刘浪波律师团队通过事实纠错、情节从轻、量刑降档的全方位辩护,法院最终认定偷逃税款89万余元属"数额较大",成功将重罪量刑降档为缓刑。
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企业经营性走私普通货物案件,涉案当事人张某(化名)系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。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,当事人公司为降低进口成本,在进口轻奢配饰、小型美妆仪器等货物过程中,采用低报成交价格、拆分货值申报的方式向海关申报通关。2025年1月,当地海关缉私局开展专项稽查,核查发现该公司多批次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,遂对该案立案侦查。
侦查机关经初步核算,认定当事人共计走私进口货物21批次,累计偷逃海关税款118万余元,达到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"数额巨大"的量刑标准。侦查终结后,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若按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量刑标准,张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。当事人深知案件后果严重,委托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刘浪波律师团队全程介入案件辩护。

一、全案阅卷与事实纠错
接受委托后,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开展全案阅卷、会见当事人、梳理证据链条,逐笔核对涉案货物报关单据、交易流水、合同凭证、海关计税依据等核心材料,纠正了侦查阶段的多处事实认定偏差,查清案件完整事实。
二、主观恶性层面:当事人无直接走私犯罪恶意
律师核实发现,当事人无直接走私犯罪的恶意。涉案公司主营正规进出口贸易,具备合法经营资质,涉案低报价格行为并非刻意规避关税,而是因对接的境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未包含包装费、短途运输费等杂费,当事人对海关完税价格核定规则存在认知偏差,误以裸货价格申报,属于法律认知瑕疵,并非故意虚假申报走私。且公司过往十年报关记录均合规,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。
三、多项从轻量刑情节的核实
当事人在海关初步核查阶段,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到案配合调查,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,自愿提交所有交易凭证,符合自首认定条件。案发后,当事人主动筹措资金,全额退缴全部偷逃税款及滞纳金,自愿缴纳预缴罚金,最大限度弥补国家税收损失。此外,本案无虚假贸易、无伪造单证、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恶劣情节,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结合全案事实、证据及法律规定,律师团队精准研判案件核心争议焦点,制定"事实纠错+情节从轻+量刑降档"的全方位辩护策略,聚焦核心争议点突破,全力为当事人争取轻罚。
四、理清主观要件,弱化当事人主观恶性
辩护中重点阐述,当事人长期合规经营,涉案行为系法律认知不足所致,并非明知违法而刻意为之,区别于专业、惯常走私的恶性犯罪。本案无虚构交易、无伪造报关资料、无藏匿瞒报等主动规避监管的行为,主观恶性极小,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同类走私案件。
五、结合企业经营实际,提出量刑适配意见
本案涉案企业为小微企业,吸纳多名就业人员,正常经营依法纳税。若对当事人判处实刑,将直接导致企业停业、员工失业,不利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与社会稳定,恳请法院秉持审慎量刑原则,适用宽缓刑罚,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。
六、判决结果:量刑档位成功降档
经法院审理,全面审查本案证据及辩护意见,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,对案件事实及量刑作出重大调整。依法采纳税款核减意见,最终认定本案当事人张某走私普通货物,偷逃应缴税款89万余元,属数额较大,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巨大,实现量刑档位降档。
本案经律师辩护后,成功将原本三年以上的重罪量刑降档为缓刑,当事人无需入狱服刑,涉案企业得以正常经营。同时,当事人被查封的涉案合规财产全部解除冻结,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。本案充分体现了走私类经济犯罪案件"证据精准质证、情节精准适用、量刑精准降档"的辩护核心,也印证了司法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,为同类企业经营性走私轻微违法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效参考。


